天津体育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
津体院办发[2013]1号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,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、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 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;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
(四)伪造数据的;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、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。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,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
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,若为在读学生,学校可根据《天津体育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条例》给予相应处分;若为在职人员,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,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、组织学位论文买卖,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若为天津体育学院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,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《天津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》《天津体育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。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,学校可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,并对该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。
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,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调查核实,学位评定分委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,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。
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2013年2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