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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文件
天津体育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
2023-04-05 12:17   审核人:

天津体育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

津体院办发[2013]1号

第一条  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,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向我校申请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、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 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三条  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:
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;
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

(四)伪造数据的;
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
第四条  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、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。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,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

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,若为在读学生,学校可根据《天津体育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条例》给予相应处分;若为在职人员,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,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
第五条  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、组织学位论文买卖,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若为天津体育学院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,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
第六条  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《天津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》《天津体育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七条  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。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,学校可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,并对该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。

第八条  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,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调查核实,学位评定分委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,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。

第九条  对学位申请人员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第十条  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2013年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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